《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》政策解读
近日,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了《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行为规范》)。
《行为规范》的公布施行,是深入贯彻落实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,有利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,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。《行为规范》共18条,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1、《行为规范》对我们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有哪些原则要求?
《行为规范》明确,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,应当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,维护宗教和顺、社会和谐、民族和睦。
2、《行为规范》对我们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良好网络习惯有什么要求?
宗教教职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,不得自我炒作,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、吸引流量。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;不得挑拨是非、制造对立、制谣传谣、诬告陷害、攻击诽谤等,破坏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,歧视、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。
3、根据《行为规范》,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哪些网络行为?
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;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、使用信息发布、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,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。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,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》的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论坛等进行。
4、《行为规范》对我们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从事网络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?
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,与境外势力勾连,支持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,展示、穿戴、销售宗教极端服饰,传播宗教极端思想、煽动宗教狂热,宣扬异端邪教、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,网络直播、短视频、在线会议、微信群、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,借教敛财,经销、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,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,制作、发布、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。